河南工学院图书馆赔偿制度
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修订)规定:“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,对违犯规章制度,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者,按照校纪、法规予以处理”。为保证图书馆文献资料的完整和正常流通使用,制订本管理办法:
一、凡属未办理借阅手续或未经管理人员允许,擅自将文献资料拿出防盗报警出口或图书馆外的行为,均按盗窃对待。管理人员一旦发现,在追回被盗窃书、刊的同时,对偷窃者给以以下处罚:
1.责令其购买5本相同版本新书或期刊;
2.凡购买不到原版书刊,则赔偿10本由图书馆管理人员确定的学科及内容相近似书刊。
除给予赔偿书刊处理外,将取消其借阅资格三个月,并报校学生处,按学校违纪有关规定处理。
二、丢失图书资料原则上赔偿相同版本新书,不能以原版新书抵赔的,按以下办法办理:
1.一般图书资料按市价2倍赔偿由图书馆管理人员确定的学科及内容相近似图书;
2.重要参考图书资料按市价3倍赔偿由图书馆管理人员确定的学科及内容相近似图书;
3.丢失多卷(丛)书、成套图书资料其中一本或几本,按整套总价(市价)2倍赔偿由图书馆管理人员确定的学科及内容相近似图书。其余未丢失各卷册不退给丢失者。
三、污损图书资料的处理
1.凡撕毁、裁剪、涂抹书刊有关章节、插图或附表的,根据破损程度分别给予购买原版书刊,或按被损毁书刊市价2倍赔偿由图书馆管理人员确定的学科及内容相近似图书;
2.在书、刊内沾染少量颜色,或撕破,经修复接近原貌,不影响流通的,给予批评教育,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免于义务劳动处罚。
以上污损书、刊经相应处罚后,该书、刊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四、逾期归还的处理
1.凡逾期归还的,视超期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:
超期3 天(含)以上20天以内的,参加馆内义务劳动2小时;
超期20天(含)以上40天以内的,参加馆内义务劳动4小时;
超期40天(含)以上60天以内的,参加馆内义务劳动6小时。
2.超期60天(含)以上归还的,按丢失图书资料赔偿办法给以相应处理。
上述义务劳动兑现应当以不影响学生读者正常上课为原则。
五、有关说明
1.上述提及的图书资料市价,是指该书、刊当前的市场价格。如找不到现成依据,可按以下办法分别折算成市价处理。
原书、刊出版时间在十年以内的,按15%/每年递增价格折算;
出版时间超过十年(含)以上的,按20%/每年递增价格折算。
2.无论受到任何形式处罚的读者,在未执行相关处理前,图书馆有权停止其正常借阅。如果毕业离校前仍不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的,图书馆有权拒绝办理毕业离校手续。
六、其它
本管理办法由校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图书馆
2012年9月20日